信息网络视听许可证

从平台实际功能判断网络视听许可适用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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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概述

信息网络视听许可证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常用简称,并非另一项独立许可。企业开展点播、直播、短视频平台或视听节目聚合等业务时,应结合节目来源、传播对象、播放方式及运营责任判断许可适用性,不能仅凭功能名称认定需要或无需申请。誉淼通协助梳理用户访问流程与平台功能,区分自有内容、用户上传、聚合播放及链接跳转,形成需核对的事项清单,并对接主管部门确认。网络视听平台备案需核对具体备案事项,不能替代依法应取得的许可;电信业务、网络文化及节目制作经营等许可各有管理范围,应分别判断。免费提供内容或使用第三方播放能力不等于免除核对义务,具体准入条件及适用范围以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和审查为准。

办理条件

拟提供的视听内容、服务对象与平台功能能够据实说明。 节目来源、播放方式及各合作方运营责任清晰。 能够提供已有许可、备案情况及实际业务说明。 具体准入条件与适用范围以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和审查为准。

所需材料

运营主体、股权结构及已有许可、备案资料。 点播、直播或短视频等功能清单与用户访问流程。 节目来源、内容授权及用户上传管理说明。 聚合播放、链接跳转及第三方合作协议资料。 内容审核、技术支持与各方运营职责说明。

办理流程

梳理用户如何获取节目及平台实际提供的服务。 核对内容来源、播放控制与各方运营责任。 分别整理视听许可、具体备案及其他许可的待核对事项。 协助准备业务说明,对接主管部门确认适用要求。 依据确认的事项衔接材料准备,并提示功能变化后的核对要求。

办理周期

业务梳理周期取决于平台功能及合作关系的复杂程度,涉及申请的办理时限以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和审查为准。

常见问题

只聚合第三方节目且不存储视频,就无需核对视听许可吗?
不能仅以是否存储视频判断,应说明节目组织方式、播放入口、链接跳转及各方控制权限,结合实际提供的服务核对适用要求。
内容免费且没有广告,是否就不涉及视听许可?
是否收费或投放广告不是单独的判断依据,还应核对传播对象、节目类型和平台服务方式,具体适用范围以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和审查为准。
平台新增用户上传和直播功能,是否需要重新梳理业务?
需要,功能变化可能影响服务类别、节目来源与内容管理职责,应将新增功能与已有许可范围逐项对照,再核对相应申请或变更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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